自从《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版)生效后,近几年,国家集采持续开展到第九轮,有些中标的品种受限于原有的生产线产能不足,短时间内需要扩大产能来实现快速交货指标,生产企业除了扩批和加班之外,只能采取增加生产场地。根据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(2020年第27号)、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》(2021年第8号)、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2020年第8号)和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(2021年第15号),以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《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2021年第8号)的要求,结合,药品生产场地变更需要经过所在的省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技术审评,审评要求高于其他类型的中等变更,审评细节较多。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《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2021年第8号)的规定,场地变更品种研究申报资料清单如下表所示。1)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、证明性文件;3)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,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、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、生产工艺信息表;笔者已负责过多个已上市片剂的场地变更的备案工作,结合笔者所在省份的省局(江苏)要求,总结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备案材料的编写要点,本文分别从场地变更备案的资料分别总结,希望本文有助于同行提高备案文件的编写水平。持有人企业的注册人员应了解转移品种的药品审批历史,收集转移品种的注册批件,药品注册批件,补充批件,备案公示,药品说明书,质量标准等官方发布的证明文件,按照时间顺序,分别列出来,便于省局药品审评中心了解备案品种的历史批准情况。该文件容易忽略的是备案公示,有些注册人员误认为备案公示不属于药品的批准历史,因而未添加。殊不知,备案公示包含药品的许多变更历史,例如,新增原料药供应商,延长药品有效期,药品包装等,如果缺少这类材料,会导致药品注册备案表第14项“包装”、第17项“原/辅/包材来源”和第27项“历史申请情况”与备案公示的信息不一致。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《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2021年第8号),需提供场地变更事项综述,该文件的作用是概述场地变更事项,让审核人员可以总体了解场地变更情况,包括变更后生产车间的基本情况,近三年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等,该文件应简要描述待转移品种变更前后的生产场地,变更后场地的车间描述和GMP符合性检查情况,附上最近一次的GMP符合性检查报告。对于该文件,要注意的是,如果药品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国家集采中标,需说明一致性评价批准日期和第几轮集采,因为省局较为关注一致性和集采品种,避免省局要求企业补正国家集采和一致性评价信息。对于药品主要研究信息,注册人员应注意与“药学研究资料”保持一致,不要出现相互矛盾,一旦药学研究资料有调整,该文件要及时更新,例如,某个关联变更,在企业内部一开始讨论时,认为是中等变更,可后来经过咨询,而且开展了风险评估,调整为微小变更,注册人员在“药学研究资料”写的是微小变更,但没有在“药品主要研究信息汇总”更新,仍写成“中等变更”,导致两个文件不一致。如此递交,让审评中心人员留下不好的印象。“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”和“生产工艺信息表”是场地变更备案的关键资料,药品注册人员需关注信息的准确性,需要组织委托方和受托方提供待转移品种的生产信息和质量信息,包括生产车间设备列表,操作人员信息,车间检查历史,原辅包材供应商信息等,内容较多,注册人员要组织各部门人员核对。根据笔者的经验,该文件的重点是委托方的工艺信息表,由于受托方新增转移品种,在技术转移过程中,人员变动,新人员可能不熟悉供应商的注册信息,提供了错误的登记号。“药学研究资料”也是场地变更备案的关键材料,是场地变更的核心内容。对于该资料,注意点包括。1)变更前后的工艺、工艺参数和设备差异比较:需根据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版》(以下简称:变更指导原则)的规定,逐条分别变更内容,结合现有的资源,评估风险,明确每个差异引起的关联变更的级别,例如,在工艺比较中,经常出现双方的设备不同,导致控制参数不同,会多次引用《变更指导原则》的“变更制剂工艺”-“(二)中等变更”第1款:“变更不影响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的工艺参数”,笔者曾经历过的片剂场地变更,出现多个关联变更为中等变更的情概况,涉及粉碎工序,制粒工序和包衣工序等,都是因为委托双方的设备差异导致参数不同。对于此类变更级别的定义,要从验证角度,基于工艺验证和设备确认结果,分析工艺参数对质量的影响,作为确定关联变更级别评估的主要依据。2)验证研究:该章节应注意,需概括工艺验证报告涉及的验证项目及其结果。3)制剂质量对比研究:由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质量体系相互独立,对于微生物限度的内控标准存在差异,不能简单地复制粘贴变更前后的制剂成品质量标准,需要逐个核对,避免制剂标准不符质量体系的内控标准。此外,对于固体制剂,要注意溶出曲线,关注相似因子f2是否大于50%,是否具备至少3种溶出介质,应根据《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》(2016年版)和《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试行)〉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》(2022年第39号)的规定,核对首个取样点和其他取样点的RSD是否符合要求。如果溶出曲线不符合要求,企业需要分析原因,必要时,重新定义变更级别。4)稳定性研究:需注意稳定性试验的考察项目,不能简单地抄写成品放行标准的检验项目,例如,稳定性试验期间,微生物限度检测在0个月,第12个月,每年检测一次微生物限度,如果简单地抄写放行检测的项目,就会出现稳定性试验检测项目与实际不一致的低级错误。同时,应关注有关物质的检测结果,对于接近标准的结果,应在稳定性数据表格下方增加必要的解释,或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,笔者曾遇到一个品种的稳定性结果为0.1%(标准0.5%),真实情况是低于0.1%,由于数据修约才与标准一致,官方要求提供检验记录,证明是数据修约才导致该情况。5)模板套用:注册人员可能会为了快速完成注册资料的编写,套用其他产品的模板,导致多个低级错误出现。例如,场地变更品种为片剂,却套用了注射剂产品的模板,在文中出现“无菌检测”,“热源”等词汇,或者其他药品的名称,诸如此类低级错误。对于此,笔者建议,在套用模板时,可建议不同剂型的“药学研究资料”模板,同时,要安排他人复核,提高文件编写质量。通过情况,持有人在正式委托生产前,会对受托方有前期的沟通和了解,不会出现委托研究情况,因此,注册人员只需在“委托研究资料”中描述“不涉及委托研究”即可。对于委托生产考核报告,该文件的附件较多,通常需包括委托双方的委托生产合同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、委托方现场考核报告、原辅包材的分析方法确认报告、成品检验方法确认报告,以及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。注册人员要注意的是,委托生产考核报告应完成整改。变更备案资料编写是一个慢工出细活的工作,虽然资料没有NDA或ANDA的资料那么繁琐,也需要注册人员细致,持续积累经验,提高备案文件编写水平,减少补正次数,提高备案效率。